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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旗县级或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提出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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