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从2004年起,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由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玉米,扩大为全区范围内的小麦、玉米、稻谷3个粮食品种。
  (八)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粮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指导性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自治区和各盟市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2亿元,专项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后年度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3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采取对农民直接发放现金的办法,各地区必须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区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效保全国有资产。对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国债资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以国有资产参与产权制度改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肢解、侵蚀这部分国有资产。已经违反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