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调配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完善社会捐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对已经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的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民委、建设、农牧业、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商、统计、扶贫办、审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