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包括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人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主要采取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各盟市、各旗县财政自行安排一部分,社会各界捐赠一部分来解决。定期定量救助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时发放;临时救助可以货币与实物相结合,适时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享受临时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卡》。各地要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加快实施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部实行。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各地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并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要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力争使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得以救助。
(六)建立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通过救助,使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使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七)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对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积极开展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在租金上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