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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当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在发放低保金时,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子女上学、高度残疾、高龄老年人、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生活困难加重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
  (二)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级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及时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做到应保尽保;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根据我区农牧民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集中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确保五保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确保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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