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继续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5]3号)
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语用[2000]1号)和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沪语委[1998]23号)的精神,为推动本市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决定自2005年起,继续推进对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现将已修订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以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自评完成时间确认表》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校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努力探索符合高校实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逐步形成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
附件:1.《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评估方案》
2.《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
3.《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自评完成时间确认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1: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重新修订《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的法律依据。
2.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对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3.根据已评估高校的工作实践经验,考虑到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应按照语言文字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因此,对现阶段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应从合格达标评估开始,逐步提高。
二.评估目的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校是人才聚集的文化知识高地,也是语言文字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理应做得更好一点,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1.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知晓率,牢固树立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
2.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