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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按期根据转借协议分别向承贷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承贷主体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书和借款协议及时向融资平台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承贷主体应及时向最终债务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最终债务人要及时向承贷主体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交通项目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道路通行费、养路费等各种收费。
  第二十条 当各市(沈阳、大连除外)和省直承贷主体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由省财政对各市财政通过预算扣款清偿债务,并按千分之一的日率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当承贷主体提前还款时,要经省财政厅和融资平台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沈阳和大连市使用的贷款,应由沈阳和大连市负责筹集资金偿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下年3月31日前按照借贷关系逐级向融资平台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单位按季向承贷主体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承贷主体汇总后报融资平台,融资平台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融资平台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政部门和融资平台可以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项目的监督,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特点,可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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