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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前应明确最终债务人和偿债资金来源。每笔贷款都应办理完善的转借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由政府预算(含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部门综合预算)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八条 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公益性项目借款合同时,可由省财政厅、沈阳市和大连市财政局分别承诺,当融资平台无力偿还贷款时,将分别通过调度资金垫付或进行补贴以满足偿还贷款的需要。
  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局按贷款项目向省财政厅和省债务管理办公室承诺,当不能及时还款时,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偿还债务。

第三章 使用贷款条件

  第九条 公益性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二)落实配套资金;
  (三)最终债务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有明确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四)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条 贷款项目必须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第四章 贷款支取

  第十一条 贷款必须用于省政府批准的项目,项目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省直和各市承贷主体必须设立提款报账专户。各市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承贷主体申请支取。交通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交通厅申请支取,其他省直项目用款时由项目单位通过省级承贷主体向省债务管理办公室申请支取。
  第十三条 承贷主体和项目单位筹集的配套资金和资本金应在支取贷款前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支取贷款时,应提供项目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省直承贷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市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其数额应在签订合同两年内达到不少于每年平均还款额的水平。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当年无法安排偿债资金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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