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8号)
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为加强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项目是指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需要由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撑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教育、水利、环保、棚户区改造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认省交通厅、省债务管理办公室、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融资平台,由其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贷款,按分工分别向省直和各市承贷主体转借贷款,按项目合同回收贷款本息,并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四条 除沈阳市、大连市和交通项目以外的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借和转借并组织偿还,其中涉及到各市的项目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向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涉及到省直的项目贷款由省债务管理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
沈阳市和大连市使用的贷款分别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转借。
第五条 各融资平台转借贷款不得加息,利息按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贷款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