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