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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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