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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开庭前提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可在开庭过程中提出。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不执行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责令其执行,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执行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该仲裁委员合管辖的;
  (二)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四)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裁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撤消其裁决。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复议期间,不影响原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入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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