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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供气、排灰的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张贴广告等;
  (四)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秩序的行为:
  (一)进入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扰乱施工,涂改、移动、损坏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二)侵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的土地,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三)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生产供应指挥和调度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攀登或跨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杆塔及相关辅助设施;
  (二)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构)筑物,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垃圾、矿渣、建筑废渣或者含有酸、碱、盐等化学废腐蚀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电力线路及杆塔及辅助设施上悬挂广告、标语、晒衣绳和其他物体;
  (四)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手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高杆或导电物穿越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者在其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他植物;
  (六)移动、拆卸电杆拉线杆和拉线。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
  (三)超过安全高度4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通信、广播电视等非电力线路与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架线、检修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经电力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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