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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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