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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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