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