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跨界断面水质状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跨界断面水质。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辖区水环境质量特别是跨界断面水质变化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一般等级;凡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加20-30分,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年度考核为良好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加10-20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扣减10-3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半年内暂停审批该市增加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考核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