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畜牧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的畜禽新品种的审定工作。经评审合格的畜禽新品种,方可推广。”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