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畜牧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的畜禽新品种的审定工作。经评审合格的畜禽新品种,方可推广。”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