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硝酸盐氮(NO3-N)、总氮(T-N)或阴离子洗涤剂等监测项目有1项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日报API连续5天在201(中度污染)以上、300(中度重污染)以内的;
4.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的。
(三)危险警示(即红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监测值分别超过500mg/L、80mg/L的;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及重金属、挥发酚、石油类等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预报API连续5天在301(重污染)以上的;
4.排污单位向水体、大气严重超标排污,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
三、发布机关
城市环境风险警示由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凡河流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的,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2倍以上的,入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包括本市和其他下游市)发布警示,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发布程序和方式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有关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凡符合上述风险警示发布界限的,将有关数据和预测的影响范围及时报送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巡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企业严重超标并经核实的,应立即向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测机构上报的数据或环境监察机构的报告,按照发布原则,发布环境警示。一般警示直接向公众定期发布;特别警示和危险警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发布。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发布。
五、警示响应
(一)在环境风险警示发出后,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减轻污染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1.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确保达标的措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时,取水必须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提供居民使用。
2.对环境风险警示范围的区域、流域,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依法对重点排污的工矿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闭等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有污染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