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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布城市
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05]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定建立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发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五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二)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三)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
  (四)公众和舆论监督;
  (五)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
  (六)准确及时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级别和界限
  风险警示发布分为一般警示、特别警示和危险警示三种,具体界限如下:
  (一)一般警示(即黄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监测值连续3个月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3倍以上、300mg/L以内,或氨氮(NH4-N)监测值在30mg/L以上、50mg/L以内的;或者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的,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2倍以上的;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硫酸盐、总硬度、氯化物、氟化物、PH等项目监测值超过国家标准的;
  3.城市环境空气日报污染指数(API)连续5天在101(轻微污染)以上、200(轻度污染)以内的;
  4.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
  (二)特别警示(即橙色警示)。
  1.辖区内河流、湖泊监测断面(点位)化学需氧量(COD)监测值连续3个月在300mg/L以上、500mg/L以内的,或氨氮(NH4-N)监测值连续3个月在50mg/L以上、80mg/L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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