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妥善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解决。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处理。对于改制前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采取冲销国有资产的办法处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用于安置职工及偿还企业债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可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变现资金应专项用于改制单位支付有关改制费用。处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21、明确改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需要更换权属证件的,只收工本费。在过渡期内,政府可优先将现有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授予改制后的企业。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完成改制后继续经营的,在改制过渡期内,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用于规定补贴、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改制过渡期一般为3年左右,具体由各市确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2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3、积极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矛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借改制、改革之机,暗箱操作,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改革要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已经实施改革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尚未实施改革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方案,适时进行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