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合理衔接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改制单位要妥善解决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各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6、2005年5月1日确定为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制基准日。
五、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顺利进行
17、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要强化价格调控力度,进一步理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监管,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18、改革政府投资方式。对于经营性的市政公用项目,如收费道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政府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投资方式支持建设;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如非收费道路、排水、绿化等,政府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管理。
19、改革政府补贴方式。若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按价格差额和完成工作量给予定额补贴。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在建设期间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城镇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