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自愿辞职人员一次性发放补偿金。对转制时自愿辞职的人员,根据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1至5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基本工资指本人辞职前当月事业单位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12、对5年内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政策。事业单位转企前参加工作的原编制内在册职工,转企后5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差的补贴标准为:转企后第一年内(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人员不享受该项补贴。
13、合理衔接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企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属当地政府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外的,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解决。离退休费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单位,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转企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仍按国家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执行。调整待遇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安排所需资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离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其它转企的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企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14、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事业单位从转企之日起,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企前已经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不变。转企前已经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从转企之日起,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转企后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缴费年限。按统筹地区政府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未缴费或欠费的单位,补缴齐欠费后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按政府规定改制时间前的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