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6、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从直接经营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转为主要负责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和制定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等。政府部门要与其直接管理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脱钩,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合同契约关系。
7、理顺行业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机构要加快转企改制的进程,并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交回政府主管部门。今后,各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再设立事业单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收回人员编制,依法进行清算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于承担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并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其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资源优势,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创造条件实现经费自理,减轻财政负担。对于可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承担。
8、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社会公益性、服务公众性的性质不变,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不变。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公用、市政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要规范城镇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完善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要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管理,监督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达到运行质量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在实现产权多元化时,各级政府应通过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契约等方式保留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各级政府要制定公用事业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合理衔接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9、关于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多渠分流安置职工。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0、对老职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在编职工,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发个人基本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