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可以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免缴登记、年检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进行行业管理;
(四)对国家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
(五)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专营业务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非邮政企业从事邮政专营业务范围内的国内信函速递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办合同,执行有关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经省邮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经营集邮票品,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信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明信片、邮简、邮政包裹包装箱(袋)等其他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邮政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邮资凭证,或者出售、贩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擅自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