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河南省邮政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6日
河南省邮政条例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规范邮政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服务、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邮政局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在省邮政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六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邮政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检查、冻结和扣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