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河南省水文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保护水环境提供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管理的水文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