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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

  严格审查项目用地。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审查分批次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及工业项目使用标准厂房等情况,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的,不予受理。在分批次用地的建设项目中,未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拆申报,必须一次性报批。
  认真组织落实建设用地方案。落实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证征地补偿费按期足额到位,认真落实已经批准的安置方式,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的安置途径,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限定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土地的,其协议价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价。强化对县(市)政府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认真履行盘活存量职责。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要在两年内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逾期来实施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要在两年内供地;逾期未实施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经办理供地手续的,要及时充分利用土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强化建设用地审查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作,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厅长是第一责任人,向省政府呈报由厅长签发的用地审查意见。
  实行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制度。通过现场踏看核实拟用地现场与呈报材料的一致性,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呈报用地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委托踏看现场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委托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对建设用地批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重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报批条件骗取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报告省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行征地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初,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各市、县上季度土地供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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