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省政府批准或转报的用地报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实行集中受理。各省辖市批次用地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巩义市等35个扩权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报件不完善的,通知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呈报材料。
(二)现场踏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工作。凡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看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看报告。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组织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报件与实际不符的,及时退回呈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查批准
用地报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政府。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足额缴纳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一)实行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各市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各类建设用地申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省政府呈报由市长签发的用地请示文件。
严把建设用地申报关。申报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国家下达指标和“三项整治”指标,有效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要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无地农民、征地后城市近郊区人均耕地不足201平方米和其他地区人均耕地不足334平方米的少地农民,要因地制宜通过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其他被征地农民主要通过农业安置途径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