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四)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以外,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6公顷以上的。
(五)农业项目用地
农业科研、高效农业等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其他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