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要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三级以下公路,只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项目,要编制简易可研报告,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规模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必须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地区实际,采取细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工程进度。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注意抓好示范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
(四)强化质量监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严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和监督。三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四级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其建设质量进行监管,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原料供应单位负责人要对质量终身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追究。
(五)加强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逐步建立县、乡、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各地可从拖拉机养路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护资金。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好配套资金,对工程资金、进度、质量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乡要将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期、投资额和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在市级或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各省辖市每半年要将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一次。
从2006年起,省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省辖市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省政府给予表彰,并在资金切块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计划目标的,责令限期完成,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对于出现资金挪用、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等问题的项目,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