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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首先,各地要尽快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登记、审批、颁发和校验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新《条例》的标准,对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重新检查验收,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依法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服务,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科室。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新《条例》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其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设施、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的要求,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以精良的技术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做好实施新《条例》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新《条例》中的职责和分工,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新《条例》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要把贯彻落实新《条例》纳入科技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规划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要按照新《条例》规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体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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