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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8号)已于2004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条例》颁布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稳定了低生育水平。但是,由于原《条例》没有明确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致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开展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和早期人工妊娠终止术(简称“四术”)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修订后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四术”工作,这为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巩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必要保障。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对于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学习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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