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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月发放到户,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2.全面建立社区居委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做到三级审核,三榜公布。建立健全有劳动能力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制度和开展建立公益服务社的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再就业渐退制度。
  3.加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机化管理。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五保”供养经费坚持“一月一拨”,并逐步推行“五保”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2.加强敬老院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促进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提高敬老院入住率,都市发达经济圈敬老院床位利用率要达到90%、渝西经济走廊达到85%、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达到80%。
  4.抓好村级“五保”供养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散居五保户实行“村级负责,自我管理,社会帮扶,自我服务”的相对集中供养模式。
  (四)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做到规范救助,标准到位。都市发达经济圈力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认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已选定的试点区县要抓紧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并出台相关医疗优惠政策。同时,要尽快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与市级下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分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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