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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

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
  (一)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1.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2.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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