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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
  (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
  (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

┌──┬───────┬───────┬──┐
│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
│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   │  3│
│  │       ├───────┼──┤
│  │       │51~100人   │  6│
│  │       ├───────┼──┤
│  │       │101人以上   │  9│
├──┼───────┼───────┼──┤
│2  │年收入    │800~1500万元 │  3│
│  │       ├───────┼──┤
│  │       │1500~2000万元│  6│
│  │       ├───────┼──┤
│  │       │2000万元以上 │  9│
├──┼───────┴───────┼──┤
│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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