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
(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
(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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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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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 │ 3│
│ │ ├───────┼──┤
│ │ │51~100人 │ 6│
│ │ ├───────┼──┤
│ │ │101人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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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收入 │800~1500万元 │ 3│
│ │ ├───────┼──┤
│ │ │1500~2000万元│ 6│
│ │ ├───────┼──┤
│ │ │2000万元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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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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