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
(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
(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3、4、5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第五条 高级法院根据入围条件和标准,选择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拍卖企业入围,并公布入围企业名单。
第六条 高级法院建立入围拍卖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情况,对入围拍卖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淘汰出围:
(一)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取消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三)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委托要求完成拍卖事项的;
(五)干扰评审和考核工作的;
(六)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淘汰出围的拍卖机构,要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不得入围。
第七条 高级法院每年对入围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出入围名册的机构,一年不得再入围。
如出现等同情况,则依照入围评审的名次,将名次低的拍卖机构淘汰出围。
对综合考核情况和拍卖机构的调整情况,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拍卖的,由相关法院决定。
第九条 确定拍卖机构,首先由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或直接由高级法院在名册内随机确定等拍卖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均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并选择同一拍卖机构的,由相关法院依法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通知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