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开发利用。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创新,推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民间艺术对外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宁波市民间文化展示、展演活动。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六)加强队伍建设。在群艺馆、文化馆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间文化工作的研究和辅导;培养一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继续开展“民间艺术家”评比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民族民间艺术协会作用,推动民族民间艺术活动的开展。
五、完善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成立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工作、项目的学术论证、指导、审核和鉴定,制定有关学术体例和原则,组织培训,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学术质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群艺馆。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要把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二)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经费的扶持力度,保障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5年到200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活动的开展。各县(市)、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在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文化自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尊重优秀民间文化遗产、热爱乡土、热爱祖国的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