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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宁波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宁波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4〕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精神,加强我市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推进宁波文化大市和生态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宁波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河姆渡文化遗址、“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积淀深厚,“梁祝”传说深入人心,各种民俗礼仪资源、民间节庆活动、村落家族文化丰富多彩,口述文学和传统民间戏曲曲艺、民间表演造型艺术有过辉煌的历史。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的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外来文化的影响,我市的民间文化保护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文化生态现状堪忧。
  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全面抢救和保护宁波优秀民间文化遗产,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与掌握宁波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市情和文化基因,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和民族精神,更好地进行文化创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同时,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市生态文化体系,优化文化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明确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和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宗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国际立法相结合,普及宣传与学术研究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和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作用和职能,全面普查,及时抢救,重点保护,积极创新,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推进全市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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