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县(市)、区民政、气象、水利、科技局、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地震监测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报告。
2.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3小时内填写报表,向市民政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灾情报告的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灾害名称、受害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正在采取的措施(按国统函〔2004〕7号要求报告)。
六、重、特大灾害应急救助响应
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在接到灾区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经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同意启动本预案后,按照灾害损失情况,对自然灾害采取应急救助工作。
(一)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一个地区、一个县(市)、区或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应急救助:
流程图(略)
七、灾后救济和重建家园工作
(一)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积极措施和政策。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解决灾民生产生活问题。根据灾情和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必要时追加自然灾害救济事业经费预算,落实救灾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地区,市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主要解决灾民口粮和修复、重建灾民住房,及因灾受伤人员的治疗和灾后疾病预防监测等工作。严格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管理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防止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加快灾民住房修复和重建工作。要把倒房重建作为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的重点,结合灾区实际,制定整体规划,采取灾民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政府贴一点和企业赠一点的办法,实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
(四)加强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病知识和措施,整顿灾区环境卫生,为灾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和检测,避免大灾过后有大的疫情发生。
(五)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