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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指台风(热带风暴)、洪涝、干旱、地震、潮汛、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低温冷冻、雪灾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2.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3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省内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三)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二、目标与原则
  工作目标: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常备不懈,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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