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增资扩股。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种鼓励措施,宣传和引导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各类经济组织踊跃投资入股,壮大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
(7)清收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应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限期归还,对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8)创造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同时,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办,省政府办公厅,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信用合作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改革实施方案、组建省联社方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方案、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方案、清产核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针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大会,安排部署改革工作。
2.实施阶段
各设区市、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上报辖区内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增资扩股计划;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中国银监会审核和国务院批准;开展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完成组建省联社工作,省联社全面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的组建和进行农村合作银行改造工作;完成与新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改革及增资扩股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资金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