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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国家扶持政策
  (1)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改按3%税率征收。
  (3)按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给予农村信用社适当的资金支持。我省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为190872.67万元,全部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方式,可申请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95436.34万元。
  2.我省扶持政策
  (1)设立省级农村信用社风险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其资金来源:一是从2004年开始每年在省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一定5年;二是省联社服务性收入中安排一块资金。
  (2)参照中央有关政策,减免有关税费。对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和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等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权限内适当给予减免。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的机构合并、更名、注册登记等事项免收有关费用。
  (3)置换不良资产。当地政府在国家政策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农村信用社自身达不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条件的困难地区,可通过注入土地或其他优质资产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达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条件。
  (4)支持各项存款。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等歧视性政策,各级政府尽可能将有关农业政策性的资金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
  (5)支持优质贷款。各级政府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举措,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推荐给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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