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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职工之外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投资股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0%。
  实行统一法人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50%;单个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投资股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0%。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进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后,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形成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三会”成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三会”参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并正常履行各自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有效。实行理(董)事长、监事长和主任(行长)分设制度,理(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由理(董)事会聘任,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并实行公开的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建立并实行对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理(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信用社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董)事应负相应的决策责任;经营班子超出理(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信用社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五)转换经营机制
  1.落实经营自主权。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权利和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农村信用社具有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经营目标、信贷管理、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以及其他人、财、物支配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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