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五、专项治理时间、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时间为6月1日至9月10日,分3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职责。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11日至7月20日)。各商场、市场要对照专项治理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于6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四)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国有和国有控股及集体所有制的商场、市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商场、市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检查监督,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三)复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各地在商场、市场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复查。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未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9月1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四)项未整改到位的,应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各地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治理重点,专门检查、专门跟踪,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以点促面,全面带动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需要报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以及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中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当地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