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八)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四、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部门联合执法等办法,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公安部等6部局办的通知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一些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商场、市场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机关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各地的部门设置和职能划分与本文有关具体工作安排不一致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规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