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5]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帐”和在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有效改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等6部局办下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6部局办的通知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条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为建设“平安福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
三、专项治理重点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二)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三)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