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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流域各市、县(区)要调整充实辖区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把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局要认真履行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制定规划计划,开展项目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加强环境监测。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实施以及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发展改革、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以及城市内河整治。经贸部门负责关闭“五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程。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芦、小水电。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矿点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林保护与建设工程。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网箱养殖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闽江流域整治的科技攻关。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治经费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整治任务的落实和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信息统一发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由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环保、水利、海洋渔业等涉水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由环保部门整合后,定期在媒体上发布,以提高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同步监测、污染物通量监测,定期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四)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报告制度和环保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对公众举报而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由所在地政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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