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和扩大工业污染治理成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行经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污染企业和示范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报告的制度。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2005年重点实施77项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三明、南平、福州市要分别完成5家、3家、5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省经贸委、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福州市要开展福州生态工业园区(马尾、青口)试点,三明市要开展沙溪沿岸生态工业试点建设,南平市也要积极推进。省经贸委、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全流域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
4.进一步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各级环保部门要确定占当地污染负荷65%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分期分批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与省、市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联网,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严格水电开发项目市场准入。省水利厅要牵头并督促各地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检查。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禁止无规划地盲目开发。省水利厅要牵头组织各地对辖区水电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水电站落实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的需要。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各地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3.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功能区要求,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省水利厅要基本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