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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4.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要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鼓励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由省农业厅牵头予以指导和支持。
  5.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
  (三)切实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流域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要实施30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其中省级重点9项),实施26项城市垃圾处理场工程(其中省级重点8项)。
  2.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流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设区城市要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水体中有机物污染调查。
  3.促进生活污染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省建设厅要指导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落实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局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4.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省建设厅要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有关地方解决乡镇垃圾处理场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地要组织在2005年底前对沿江沿河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长乐金峰镇、尤溪西滨镇、沙县夏茂镇、武夷山市武夷镇、延平区夏道镇等5个省重点中心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5.实施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福州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要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南平、三明市也要积极创建;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别新建2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福州市要组织实施城区、南台岛、鼓山新区、长乐和闽侯等内河整治工程;三明市要组织实施梅列区碧溪河环境整治。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根据职责予以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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