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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六、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 1998年2月6日)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十七、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 1998年11月5日)
  1.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三十六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八、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1999年3月20日)
  1.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经审批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2.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豫政[1999]3号 1999年4月21日)
  删去第六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河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豫政[1999]44号 1999年6月2日)
  1.第九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2.删去第十条。
  3.第十二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4.删去第二十条。
  5.删去第二十一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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